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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单位借人的函范文 第1篇
区政府:
根据娄星编〔〕22号文件,我局机关编制调整为行政编制19人、事业编制28人、工人编制2人、总计编制为49人。局机关实际在岗在编人员38人,空编11人。因工作需要,起,我局从基层学校和二级机构借调了18人到局机关和新成立的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工作,实际在岗人员为56人。现将我局机关借调18人的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我局借调的这18名同志都是基层学校和二级机构的教师,是通过两条途径借调到局机关工作的。
1、通过内部公开考试、考核选调到机关工作。和,我局在干部队伍严重老化、编制空余,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先后两次通过公开考试和考核,从教育系统内部选调了陈勇君等11名同志到局机关工作。这部分人都是基层学校有着丰富管理经验的行政人员和骨干教师,考试报名时年龄大多在35岁以下,都有大学文化,大多有中、高级职称,到局机关后都很快就胜任了自己的工作,工作成绩都很出色,得到了机关全体干部和领导的充分肯定,同时,也得到了区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好评。我局当时决定在内部考试选调这部分同志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从内部管理人员中选调,这些同志熟悉教育情况,并有着相关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比公开招考的公务员能更快和更好的胜任工作,二是从内部选调,暂缓新增编制,多少能给区财政减轻点压力。
2、成立娄星区教育资金管理中心抽调到机关工作。,根据娄星编〔〕3号文件,我局从基层学校和二级机构择优抽调了7名业务能力强的财会人员到区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工作,迄今这7名同志的编制也未得到解决,这对教育资金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隐患,其他兄弟县市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均是10人以上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去年以来,因《公务员法》的实施和机关津补贴的规范,借调人员没有纳入实施范围,从而这部分人的津贴无法到位,局机关也不可能在公用经费中给他们补足,同时相关财政纪律也不允许,这些人的相关待遇与机关其他在编人员相比就有了较大的差距。而在当时组织选调考试的公告中,我局承诺保证选调人员的待遇与在编干部一视同仁。现在在津补贴规范以后,借调人员的津补贴不能得以落实,这样极不利于调动借调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势必会影响整个机关工作的开展。
1、及时补充编制是保证我局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需要。根据娄星编〔〕22号文件,我局机关总编制调整为49人,现实际在编38人,空编11人。我局机关并非人满为患、人浮于事,而是人手短缺且已严重老化,50岁以上的达18人,40岁以下的仅有2人,相关岗位不及时补充人员,已无法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且再过几年这种青黄不接的情况将会更加突出。我局现在全部解决这11人的编制也正好只是满编,并没有超编。
2、我局借调人员的素质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的。借调人员进机关工作均通过了公开考试、考核,且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参加了组考工作,只是因所招人员岗位工作特殊,才只面向教育系统内部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招考,这些人的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与在编的干部一样都是十分可靠的。
3、教育资金管理中心定编10人应该按规定到位。根据娄星编〔〕3号文件,成立娄星区教育资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定编10人,当时是从财政抽调3人,从教育择优抽调7人,这10人应该享受同等的编制待遇。
综上所述,特向区委、区政府慎重请求:
1、在我局干部队伍严重老化、编制尚空余11个的情况下,请求将在和通过内部公开考试选调的陈勇君等11名借调人员纳入我局机关参管人员的范围,并解决他们的编制。
2、请求将教育资金管理中心抽调的曾和平等7人按娄星编〔〕3号文件规定,将他们的编制正式纳入教育资金管理中心,且一并纳入我局机关参管人员的范围。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单位对单位借人的函范文 第2篇
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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