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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调查笔录范文(共37篇) 刑事案件调查笔录范文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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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调查笔录范文 第1篇

时间:xx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手机号xxxxxxxxx,价值2500元钱,我是5月份买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慎红(指印)

xx年1月20日

刑事案件调查笔录范文 第2篇

个人概况

姓 名:

出生年月:1986年1月

毕业院校:广东警官学院

学    历:本科

性 别:男

政治面貌:团员

专 业:侦查学

手    机:

电子邮件:

教育经历

1993年9月至7月就读于花都区狮岭镇军田小学 担任班长一职

199月至7月就读于花都区新华镇培新中学 担任班长一职

209月至7月就读于花都区新华中学 担任体育委员一职

209月至7月就读于广州市白云区广东警官学院 担任心理委员一职

获奖情况

11月在广东警官学院获得侦查杯足球赛“金靴奖”称号.

5月在广东警官学院获得“优秀团员”称号.

实践经验

7月至209月在深圳市福田区沙头派出所见习;

207月至年8月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派出所实习;

204月参加第103届广交会安全保卫工作;

年8月至2008年10月在东莞市公安局石龙分局刑警大队实习.

技能水平

1、 熟悉掌握电脑操作,能够使用OFFICE软件进行Word文字处理、Excel电子表格、PowerPoint演示制作

2、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自我评价

本人性格开朗,为人热情大方,心思细密,工作认真负责,

侦查学简历

热衷为民工作!尤其对从事公安工作抱有坚定的决心。经过四年的专业学习,对公安工作有着深刻的认识,基本掌握日常的警务技能,能够熟悉运用法律法规处理事情。本人在社会交际方面也具备一定的能力,与人相处融洽,能够很好的胜任公安工作!

刑事案件调查笔录范文 第3篇

刑事案件的“雷同笔录”,即两份以上的笔录存在内容重复现象,这极有可能是侦查人员对前一份笔录“复制、粘贴”后形成的新的一份笔录。多份笔录能够互相“印证”,达到“坐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犯罪行为的目的。

但是,

后一份笔录至少是“客观性”存疑的。至于前一份笔录,则有可能是“孤证”,无法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也就无法证明相应的事实

。本文基于此观点出发,对现行法律及案例稍加梳理。

一、“雷同笔录”排除与否的法律规定

办案人员直接复制粘贴第一份笔录后,形成的第二份及后续笔录,并没有被直接规定为“非法证据”。但根据以下法律规定,这种行为至少违背“如实记录”的义务。

1、《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第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

禁止记录人员原封不动复制此前笔录中的讯问内容

,作为本次讯问记录。

2、《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

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条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

如实地记录清楚

。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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