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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通告范文 第1篇
关于严禁清明祭祀活动公车私用防止“四风”问题反弹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市纪委各派驻机构,各局、总公司(集团)、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部分中央驻津单位纪委(纪检组):清明节将至,为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党员干部除单位统一组织祭奠英烈活动外,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进行私人扫墓、祭祀、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他单位借用公车进行上述活动。二、各级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严禁用公款进行吃喝、健身娱乐等活动;严禁借祭扫之机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个人的款物;严禁在祭扫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严禁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祭扫、低碳祭扫。三、各级党委要积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的发生。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对重点祭扫场所组织专项检查。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清明节期间公车的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市纪委适时组织重点抽查。对发现的我行我素、顶风违纪问题,一律“零容忍”,严肃处理当事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五、欢迎群众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22—23304118。
举报信箱:天津市纪委信访室(天津市监察局举报中心),邮编:300060。
xxx天津市纪委天津市监察局
消防安全通告范文 第2篇
为防止发生群死群伤消防事故,进一步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v^消防法》、《广东省实施〈^v^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v^消防法》、《广东省实施〈^v^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以及消防报警、灭火等自动消防设施处于全天候监护、待命状态;确保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确有防盗需要的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设置防烟、封闭楼梯的建筑物,必须确保防烟前室门和楼梯间门处于正常关闭状态,且不得上锁。
四、禁止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禁止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凡有本行为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予以纠正。
五、禁止在民用建筑内设置存放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仓库,凡已设置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
六、禁止将托儿所、幼儿园、娱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建筑物第四层(含四层)以上楼层,凡已设置的,必须于20xx年6月30日前自行清理。
七、设置在建筑物二层至四层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等场所,应当配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门、高层厂房的楼梯门应当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设置防火门或者双向弹簧门。
八、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及小餐厅等场所,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或者简易水喷淋系统。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同时,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对疏于监管或者监管失职的,应当依法追究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广大人民群众有权利和义务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行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举报。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经贸、教育、文化、卫生、旅游、工商、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v^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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